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及《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研究所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三条 研究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四条 研究所应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单位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工作信息;
(二)单位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发展规划、人事人才、国际合作、科学普及、年度统计与出版物等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中如包含按第五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则对除此之外的其他信息进行部分公开。
第五条 研究所不予公开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条第(二)项所称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如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相关部门、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予以公开。
本条第(三)项所称信息在处理完毕后,如不属于本条第(一)、(二)、(四)项范围,将被列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
第六条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所长主抓,党委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职工群众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和运行机制。成立由所党政领导、纪、工会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所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一)拟订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
(二)拟订研究所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研究所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协调各处室对相关信息的审查、报送与公开;
(五)督促、检察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六)接受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七)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配合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供涉及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信息与内容,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特别重大的信息公开事项,需报请分管所领导审批。
第十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责任落实情况,对业务范围内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因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公开时,应当报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具体责任人负责公开信息的日常更新维护工作。
第四章 主动公开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一条 由综合处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中科院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同时基于工作实际情况,共同完成研究所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和更新,并负责根据目录完成相关信息的发布和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在主动公开信息前,要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和保密审查,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研究所网站、研究所内网;
(二)新媒体平台;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三条 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综合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综合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做出变更的,应报院科学传播局备案。法律、法规对该类信息公开与变更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党群宣传处负责在所网站建立“信息公开”频道,集中呈现信息公开目录所列信息。
第五章 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综合处负责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邮寄信函、发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十六条 综合处收到申请表后,依据信息公开指南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
第十七条 综合处对信息公开申请,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研究所主动公开范围的,出具研究所信息已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研究所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出具研究所信息公开告知书。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出具研究所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或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决定不予提供的,出具研究所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出具研究所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研究所掌握的,出具非研究所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单位的,告知申请人有关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对于已经登记的信息公开申请,综合处应当填写研究所依申请公开信息审批单,能够当场答复的,视具体情形按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当场予以答复,并按其要求的形式提供相应信息。
不能当场答复的,综合处应当牵头在10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公开或部分公开的信息按申请人指定的提供方式制作好;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应在反馈审批单之前在所网站相应栏目更新完毕。综合处应当在自登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视具体情形按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出具相应告知书,并按其要求的形式提供相应信息。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向主管所领导作出说明,经同意后,由综合处开具研究所依申请公开信息延长答复期限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填写研究所依申请公开信息征求第三方意见书,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经请示主管所领导后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上报科学传播局予以公开,并填写研究所依申请公开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告知书,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一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研究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研究所无权更正的,应当将相关信息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综合处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均以各部门、研究室提供的信息为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综合处可以尽量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纪检部门负责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违法违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纪检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等涉及违法违纪情况的举报后,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严格执行保密审查机制,在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的同时,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或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