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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两会院士说|周忠和:建议鼓励科普电影创作,建立常态化放映机制 

发表日期:2024-03-11来源:放大 缩小
电影是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普及科学知识的重要载体。近年来,科幻影视作品受到了观众的欢迎,目前科普影视作品发展现状如何?
全国两会期间,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常委、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以下简称中国科学院古脊椎所)研究员周忠和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他表示,科普电影的供给机制仍不完善,科普传播的可达性、艺术性、体验性还有不足。他建议北京立足全国文化中心、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进行先行先试,促进“科”“影”联动,建立科普电影放映常态化机制,鼓励科普电影创作。
今年,他还带来了尽快修订《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提案,建议简化科研机构进行野外调查和化石发掘工作的审批程序。
谈科普电影供给
弘扬科学精神的故事电影放映无系统性安排
新京报:作为中国科普作家协会理事长和院士投身科普的先行者,在近年来的两会上,你多次提出科普相关的提案,今年的“科普”关注点在哪个方面?
周忠和:今年我关注的是科普电影的问题。
2022年9月,《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发布,提出要树立大科普理念,构建政府、社会、市场等协同推进的社会化科普发展格局。《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也明确,要坚持首善标准,推动科技馆、博物馆和文化馆联动,促进科普与科技创新、文化、艺术等融合发展。
国家电影局、中国科协发布《关于促进科幻电影发展的若干意见》后,全国科幻科普电影放映联盟每年选择十余部影片,在部分成员单位开展为期3个月的巡映,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各界对科幻科普电影的关注。但从调研情况看,科普电影的供给机制仍不完善,科普传播的可达性、艺术性、体验性还有不足,融入公众文化生活还不充分。
新京报:科普电影的供给机制不完善,是哪些原因造成的?
周忠和:主要难点包括四个方面。除节展活动期间的定点放映外,能够覆盖全市、持续全年为科教场馆实时供应新片好片的常态化机制尚未形成。科教场馆各自采购科普电影放映权,每部影片需10万元至30万元不等,大多数场馆每年经费只够采购1-2部,放映内容少、更新慢的现象显著。
另外,虽然北京已有近百家科普教育基地,其中少部分具备良好的放映条件和宣讲环境,但对应全市需求,科普放映空间仍总量偏少、分布不均衡。影院等文化场所数量多、分布广泛,但因隶属关系不同、协同机制不完善,常态化参与科普活动的较少。
讲述科学家故事、弘扬科学精神的故事电影是科普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尚未打通市场,科教场馆无法采购、放映此类故事片,而影院未纳入科普主体,也没有放映此类主题影片的系统性安排。此类作品的科普传播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目前科教场馆放映的科教片、纪录片多为进口,国产科普电影较少,聚焦新时代创新文化建设的高品质科普电影稀缺,未发挥出中国文化的“主场优势”。同时,由于科普电影的投资成本高,在当前科教、电影市场未打通的条件下很难收回成本,科普创作者难以筹措到充足资金,进一步导致国产科普电影产量低、品质受限。
谈提案建议
建议北京先行先试,建立科普放映常态化机制
新京报:去年,你提交了《让科学顾问更好赋能中国科幻影视发展》的提案。针对科普电影供给的问题,你今年将提出哪些有针对性的建议?
周忠和:今年,我带来了《关于促进“科”“影”联动,丰富科普文化供给的提案》。
以电影传播科学之美,是提高科普服务能力、提升全民科学素养的有效方式。建议北京立足全国文化中心、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有优势、有资源、有能力先行先试,促进“科”“影”联动,丰富科普文化供给。
建议拓展科普文化空间。加强科普场馆与文化场馆联动,由具备放映条件的科普教育基地,及设有高格式影厅的电影院共同组建“科学院线”,建立常态化机制、结合科普科幻电影放映举办科学讲座活动。增强科普传播的可达性、体验性。
同时建立科普放映常态化机制。打造科普电影市场,建立发行平台、统一供片机制,科教场馆、影院可按需选择故事片、科教片、纪录片。通过发挥市场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降低科普放映成本,丰富科普观影选择。
鼓励科普电影创作。通过引导产业基金投资、提供财政补贴和优惠政策等方式,加大对原创科普电影的扶持力度。支持优质国产科普电影“走出去”,参与国际电影推介交流活动。
促进科技与电影资源融合。引导和鼓励科学家、科研机构联合电影企业共同创作,推出更多弘扬科学精神的故事片,体现中国创新创造前沿的科教片、纪录片。鼓励科创机构参与“科学院线”的放映宣讲活动,共建“首都科普”品牌。
谈化石保护
建议修订《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明确建设单位保护化石责任
新京报:你今年准备了关于尽快修订《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提案。在科研人员实践过程中,大家遇到了哪些问题?目前的《条例》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周忠和:这个提案是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古脊椎所研究员王元青主提的,我和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古脊椎所研究员徐星参与其中。这也是我们多年来一直关注和呼吁的问题。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在保护化石资源、遏制乱采滥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条例》第一条——“促进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方面作用不明显,甚至对正常的科研工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束缚。同时,关于化石进出境的相关规定也对正常的国际学术交流产生了不利影响,与扩大高水平开放的国家战略不适应。
《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化石发掘审批程序较为繁琐,涉及中央、省和地县等多个层级的管理部门,占用科研人员太多时间,影响了相关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关于国际学术交流的科研标本进出境的规定不符合相关科学研究的规律和实践,审批程序繁琐。关于境外化石标本进出境的审批规定,可操作性很差,与国际上通行做法脱节,不利于正常的国际交流。
由于多种原因,生产、建设过程中化石损毁的现象时有发生,保护工作亟待加强。《条例》和《实施办法》对于生产、建设过程中化石保护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缺乏可操作的具体措施。
新京报:针对以上问题,你有哪些具体建议?
周忠和:我认为,有必要尽快对《条例》和《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工作要充分体现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减少行政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体制改革的精神,真正做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建议简化科研机构进行野外调查和化石发掘工作的审批程序。对国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公立博物馆等单位为完成国家科研任务而开展的化石发掘活动实行备案制,并取消对一般性古生物学考察和零星标本采集的限制。
简化科研用化石标本进出境的审批程序,给予符合条件的国有科研、教学机构对本单位科研标本的进出境的自主审批权。取消因国际学术交流进境标本的审批。
要明确生产、建设单位保护化石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具有可操作的生产、建设过程中的化石保护要求。尽快在国内有影响力的国有科研、教学机构开展化石发掘备案制和化石标本进出境自主审批的试点工作,为《条例》和《实施办法》的修订提供经验和借鉴。
新京报记者 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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